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从来都是法理学或法哲学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两者的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清晰明了,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利益、关系或行为的关注程度,规范的强制性,承受的压力形式等方面;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规范内容、结果评价等方面。然而考虑到一些具体问题,二者的关系其实颇为复杂。譬如,作为观念的道德与法律如何相互影响?被认为不道德的行为是否通常也违法?等等。这些问题给学者们带来了巨大的思想挑战。对此,《道德的法律强制:原则与界限》(以下简称《法律强制》)即是一部积极回应该挑战的佳作。该书有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道德的法律强制:原则与界限》,郑玉双著,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
在政治哲学上,关涉“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人们常引用经典政治至善主义理论加以分析。概括地说,政治至善主义即是国家通过积极的方式保护或促进作为主体的人的善。对此,存在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式的至善主义及斯蒂文·沃尔(Steven Wall)式的温和的至善主义两种经典论述。前者偏好“自治”,后者注重价值的多元主义。然而,过于偏执一端则有可能陷入价值独断主义或价值虚无主义的泥淖。
因此,《法律强制》尝试在内涵和结构上重塑政治至善主义理论。在内涵上,国家保护和促进哪种或哪些善,不能简单地诉诸经验上的推理或对经验事实的固化,而应是采取证成的方式。在结构上,将政治至善主义涉及的政治道德实践分为二阶结构:一阶是个人福祉的各种客观价值构成,二阶是权利、自由和公平等政治道德原则的制度性实践。通过本书的创新,政治至善主义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如果说政治至善主义是《法律强制》在政治哲学上的承诺,那么这种承诺在法哲学上的映射则是共同善。按照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的概括,共同善是人的福祉中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方面,比如知识、生命、实践合理性、审美和友谊等,是为人们采取行动和进行选择的基本依据和理由。该书认为,在生活世界中,道德争议之所以难以安置,在于人们往往守持不同的价值立场。而要妥善地解决这些争议,共同善的价值引领功能便呈现出来。
一方面,本书明确了共同善的四种发生秩序:自然秩序,逻辑学、方法论和认识论意义上的秩序,存在论秩序,人为创造的秩序。人们追求共同善的实践往往伴随着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构建,该实践贯穿在社会生活的四种秩序中。另一方面,本书明确了共同善的自我约束。通过法律“导引人们参与到共同善当中,且自身也受到实践合理性的约束,因而具备了独特的二阶价值如法治、公平和程序正义等”。因此,共同善可发挥文化塑造、维系社会秩序等功能。
除了理论上的探讨之外,本书不乏对具体法律实践的关注。一方面,借助元理论、规范理论从方法上对具体法律实践的共同善内涵进行了识别。另一方面,借由司法裁判充实(抑或建构)共同善在个案中的具体内容,统一了共同善在法律介入道德实践中的固有性价值与构成性价值。
此外,为避免法律强制理论停留在“形而上”层面,《法律强制》还选取一些具体事例进行讨论。例如,结合自杀行为、见危不救等讨论法律家长主义,针对当下存在的换偶现象分析公序良俗的内涵,从侵犯英雄人物名誉事件出发剖析文化治理的法律介入问题等。以上讨论,不仅让读者直观感受到事例背后的复杂性,而且使法律强制理论在具体情境中获得了既统一又多样的表达方式。
虽然本书亮点颇多,但它同样存在几点值得推敲的问题。
首先,法律介入道德中的“道德”是指什么?是侧重实质层面如共同福祉、善等,还是偏重形式层面如道德的具体特征?是人们期望的“理想道德”(ideal morality),还是公众所实际遵循的“实在道德”(positive morality)?
其次,本书对于共同善内涵移用了菲尼斯的界定,即“共同善”在所有善当中是最基础、最根本的。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于道德的判断是否仅局限于这种最基础的标准?如果不是,就必须对共同善作扩大化理解。此时的问题是,应当依据什么来扩大,且这种扩大是否会背离菲尼斯的本意?
最后,面对道德争议或错误的(社会)道德,《法律强制》采用的策略是法律积极“介入”,这里“介入”包括立法、司法介入。然而,现代道德世界中法律介入道德的情形是十分有限的,保持必要克制是法律应有的角色定位。事实上,以共同善为价值目标来引导道德的法律强制实践,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技术化方式来改善社会道德,比法律介入更能够使法律和道德的功能共生共融、相得益彰。
(作者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