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不久前,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于4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可谓著作权保护领域一大盛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著作权保护领域不断涌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本期学术家园邀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乐鱼(中国)leyu·官方网站副总经理于殿利,从出版角度,来谈谈他对此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期待与建议,以及在立法背景下如何处理好著作权保护与作品流通传播的关系等问题的思考。
各方合力推进著作权保护
学术家园:随着数字、互联网、AI技术的迅猛发展,应用领域日趋广泛,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出版领域也不例外。请您从出版角度,谈谈著作权保护主要面临哪些难题?对出版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于殿利:从广义上讲,“著作权保护”,既有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有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出版企业依据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权利获取方式,对其出版物拥有专有或非专有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这是大多数出版企业的运营基础。同时,经过长期的经营积累,会逐渐积累、增加其出版物的著作权,也就是“自有著作权”。从出版角度出发谈著作权保护,主要是指对出版企业拥有的上述这些权利的保护。
出版是一个以著作权经营为核心的行业,出版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行业的著作权发展水平和著作权保护水平。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我国努力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著作权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但是,我们同时也能看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法律制度仍需要完善,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增强,侵权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出版企业一直饱受困扰的“盗版”顽疾、仿冒跟风、恶意侵权问题尚未得到彻底的根除。同时,网络侵权随着网络新技术的兴起而变得更加隐蔽、难以发现,侵权出版物通过网络得到了快速的传播和分发。网络侵权对出版企业的危害非常大。举个例子,一个出版企业积累一套丛书可能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投入人力、物力可谓巨大,出版社殚精竭虑,作者、编辑呕心沥血才能做出来,但网盘下载只需要几个G、几十个G,下载只需一个链接。网络侵权行为速度快、范围广、危害大,对传统出版企业基本相当于连根拔起,属于灭顶之灾。
学术家园:如何纾解或解决?
于殿利:做好出版企业的著作权保护工作,需要各方合力。国家层面的立法,管理部门的政策支持和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司法保护,行业的守望相助,以及出版企业自身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和能力缺一不可。就出版企业自身来讲,首先必须要做到权属明晰、材料完备,夯实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性权利;其次在产品设计上注意采取反盗版、防网络侵权的相关技术措施;还要关注市场,关注产品的销量起伏,市场的内部、外部环境变化,关注有无网络侵权出版物及其传播路径。我们常做一个比喻,图书产品就像出版社自己的孩子,不但要优生优育,还要时刻关注,让它远离不法侵害。
学术家园:商务印书馆或您所熟知的出版机构在这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或尝试?
于殿利:此前我供职于商务印书馆。一直以来,商务印书馆都饱受“盗版”侵扰,在面对传统的纸书盗版盗印行为,与其他出版企业一样,商务印书馆紧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打击,或者采取自我民事维权的手段,对盗版行为绝不姑息。但随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应用和网络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变化,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例如之前“盗版”实体书的销售由各种团购网站逐渐转向目前的移动社交电商,又如之前的P2P下载工具到现在的云服务、云盘下载,网络侵权形式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并越来越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些平台利用“避风港”原则,在配合打击网络侵权的问题上态度暧昧。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商务印书馆加强自身力量,积极调整机构设置,与市场紧密结合,与行政执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另一方面,借助社会力量,尤其是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形成合力。
保护著作权促进作品传播
学术家园:此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承载着很多人的新期待。您认为此次修正案草案有哪些创新看点?作为出版人,对此次修正案草案有哪些建议与期待,或者,此次修正案草案对促进出版发展有哪些帮助?
于殿利:此次修正案草案很好地回应了时代诉求和社会公众关切,尤其是作品类型的变化及法定赔偿标准的提高这两方面内容的修订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变更为“视听作品”,解决了短视频作品、游戏直播、体育赛事、网课等各类新形态作品的归类难题,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入了“黄金时代”;引入惩罚性赔偿保护机制,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升十倍直至500万元,这都意味着著作权保护力度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侵权人将面对“倾家荡产”的判赔压力,无论是在法律震慑力上还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都将开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全新发展阶段。对于出版企业来说,“视听作品”的新规定,有利于出版企业目前正在经历的媒体融合和业务转型;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必将有利于守法出版企业的业务发展,促进行业的良性循环。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出版企业不仅仅是著作权的持有人、著作权的所有人,同时还是著作权的经营者和运营方,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需要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如有侵权将同样面临高额赔偿。
学术家园:立法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策略。以出版为例,如何处理好保护与传播之间的关系?
于殿利: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寻求在保护著作权与作品流通传播之间的平衡。著作权法立法既要考虑充分地保护著作人权利,也要竭尽所能地鼓励和促进作品最大范围的传播,因为传播毕竟是作品创作的根本目的。这看似是一对矛盾,实则是在保护作者对自己智力成果的权利,从而促进社会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生产出更多更优秀的智力成果,形成更大范围的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著作权和作品流通传播,非但不构成矛盾,反而是相互促进的。在整个著作权法大框架下的出版业同样如此,作译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守法、优秀的出版企业必须得到保护,只有这样,全人类、全民族的优秀智力成果才能被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文化产业才能得到更大发展,社会文化才会更大繁荣。出版企业必须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保护著作权、促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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