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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法成德:一个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新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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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法成德:韩非子真精神的当代诠释》,宋洪兵著,三联书店出版

两千年来,法家基本上处于被否定的地位:儒家站在“仁政”的立场上指责法家残暴冷酷;近现代学者站在“民主”的立场上指责法家“专制”。宋洪兵在其《循法成德:韩非子真精神的当代诠释》一书中对以上偏见提出挑战。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是当代社会、政治、伦理、法律等领域的重大思想问题。在相关讨论中,我国古代法家本应提供不可或缺的思想资源,然而却在这场讨论中意外地缺席了。两千年来,法家基本上处于被否定的地位:儒家站在“仁政”的立场上指责法家残暴冷酷;近现代学者站在“民主”的立场上指责法家“专制”;近年来传统文化呈现复兴之势,人们“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法家似乎天然属于“糟粕”。宋洪兵《循法成德:韩非子真精神的当代诠释》(三联书店出版)对以上偏见提出挑战,提出韩非思想的真精神——“循法成德”。

该书的积极意义首先在于确立了法家所特有的道德思想。长期以来,学界认为法家是“非道德主义”,如韩非“毁灭一切伦理价值”(郭沫若:《十批判书》,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370页),韩非“只要法,不要德”(朱贻庭、赵修义:《评韩非的非道德主义思想》,见《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事实上,韩非否定儒家道德,不等于否定道德本身。学界批评法家“非道德主义”,其实默认了儒家对“道德”的垄断。“循法成德”指出了法家(韩非)道德与儒家(孔孟)道德的不同:儒家重道德意愿,法家重道德行为;儒家重亲情私德,法家重社会公德;儒家重个人高尚道德,法家重社会整体道德。该书还指出,韩非的“循法成德”路径比儒家更务实、更理性。可以说,“循法成德”有力地驳斥了法家“非道德主义”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该书并未盲目夸大韩非思想的正面道德意义,对韩非思想的道德风险亦有清醒认识,如过分追求名利的风险、反人道风险、暴力风险、曲意逢迎君主的风险、违反公平公正风险,等等。该书指出,要立足于韩非思想的真精神,摒弃韩非思想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弊端。这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循法成德”思想和在实践中规避道德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重要的是,“循法成德”深化了我们对“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的认识。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单纯的“法治”或“德治”都存在缺陷,因而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该书基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路,提出了新问题:二者是并列等值结构还是主辅偏正结构?是否存在先后次序问题?该书指出了儒家“德主刑辅”蕴含的缺陷,即难以确立起人们对“法”的情感认同,缺乏情感认同也就无法建立守法传统,社会道德底线就很难得到维护。与之相反,该书认为,“循法成德”是法主德辅,“在德治与法治互补结构之中,作为维护道德底线的强制性外在规则具有优先次序”,唯有守住社会道德底线,保证社会绝大多人不做坏事,高尚道德才能够不断滋生涌现。

可以说,“循法成德”命题无论是对当今思想学术,还是对当下社会治理,均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该书表明,法家学说既非冢中枯骨,更非时代“糟粕”,而是有血有肉有灵魂的思想。

该书对韩非“循法成德”的诠释,笔者尚未感到满足,而是意犹未尽。毋庸置疑,该书对“循法成德”命题、“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然而,在探讨“循法成德”的当代价值之前,有些前提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政府是否有“德治”(道德教化)的职责?是否有提升社会整体道德达到高尚道德水平的职责?

从该书的正面论述来看,政府似乎具有“德治”的职责,如该书认为:“既然单纯德治或单纯法治均存在不足,德法并重当然是一种恰当的治国思路。”虽然该书以承认“德治”为前提,但事实上,“循法成德”并没有论证出“德治”存在的必要性。政府的责任在于用“法治”守住社会道德底线,那么当社会底线道德守住之后,政府是否还有进一步的作为呢?该书只是说:“唯有先养成公德,才能为私德的完善创造最佳环境。”该书也承认,“韩非子在如何培养一个道德高尚的圣贤之人,缺乏理论探索”。事实上,该书虽然主张“法主德辅”“法先德后”,其实对“德治”是虚悬的。

在韩非思想中,韩非不仅没有过高的道德追求,还激烈抨击仁义道德治国。如“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之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又说:“今学者之说人主者,不乘必然之势,而务行仁义,则可以王,是求人主之必及仲尼,而以世之凡民皆如列徒,此必不得之数也。”(《韩非子·五蠢》)韩非甚至说:“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则可以王矣。”(《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无须赘举,韩非反对“德治”毋庸置疑。当然,反对“德治”不等同于反对“道德”,“循法成德”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韩非的主要政治学遗产是用利益解释政治,抛弃了道德家不切实际的幻想,让政治回归政治的本质——利益问题,具体到治国层面,便是采用“法治”而非“德治”。“循法成德”给我们的当代启示是:政府有依法维护社会底线道德的责任;提升私人高尚道德是个人的事情,而非政府的责任。如果说,该书对“德治”是虚悬的,那么笔者愿意更近一步——既然“法治”自带道德功能,“循法”能够“成德”,那么“德治”还有什么必要?

责任编辑:陈丽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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