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为揭露日军侵华罪行,警醒世人反对战争、珍惜和平,国家档案局从8月11日起在其官方网站连续31天每天发布一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专题档案。
这些内容选自即将由中华书局影印出版的《中央档案馆藏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编》第一批书稿,31名日本侵华战犯笔供(包括笔供原文、补充、更正、附言等,以及当时的中文译文)以前从未系统公布过。
据介绍,为便于读者重点阅读,国家档案局将每个战犯笔供中的重要罪行作了摘要,并翻译成英文,排在相应笔供之前。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蓄意制造九一八事变,开始大举侵占中国东北。1937年7月7日,又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先后践踏了中国大片土地,企图把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
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使中国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民族灾难。中国人民奋起抗战,付出了军民伤亡总数在350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多亿美元的巨大民族牺牲。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取得了近百年来第一次伟大的民族解放战争的完全胜利。
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根据《波茨坦公告》,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负有战争责任的东条英机等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至1956年间,中国先后在抚顺、太原两地关押了日本侵华战争罪犯1109名,其中包括抗日战争胜利后和解放战争期间先后逮捕的140名,苏联红军1945年8月对日宣战后在中国东北地区逮捕并于1950年7月由苏联政府移交中国的969名。
1951年至195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起,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日本侵华战犯的罪行进行了侦查,并会同有关机关进行起诉、审判的准备。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以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对在押战犯实行区别对待、宽大处理的方针。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先后分三批对在押的1017名罪行相对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侵华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同时,对职务较高、罪行严重的45名日本侵华战犯,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其余47名战犯在关押期间死亡)。
1956年6月至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对铃木启久等45名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行从宽处理,分别判处了8年至20年有期徒刑。
有关最高人民检察署(院)、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讯、审判日本侵华战犯的档案,现保存在中央档案馆。
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日本侵华战犯档案卷宗内各个战犯的书面笔供以及详细的审讯笔录等材料,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对中国人民所犯滔天罪行的铁证。日本侵华战犯的笔供,是他们在侵略中国战争中所犯罪行的自供状。通过笔供可以看到,日本侵略者侵华期间,肆意屠杀、抓捕、奴役和毒化中国人民,制造和使用细菌武器、化学武器,进行人体活体试验,进行细菌战、毒气战,建立慰安所,强征“慰安妇”——日军性奴隶,强奸妇女,掠夺物资财物,毁灭城镇乡村,驱逐和平居民,犯下了一系列违反国际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超出善良人们想象和人类道德底线的罪行。而日本右翼势力公然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否认侵略罪行、美化对外侵略和殖民历史。这是对历史正义和人类良知的漠视,也是对二战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
这位负责人表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真正牢记历史、以史为鉴,才能避免战争悲剧的重演,才能使世界达到真正的持久和平与稳定。
杉下兼藏:将细菌投入21个井中
重要罪行:
1932年2月3日,“在上海天乐寺南方约8公里之某村,由于中队下命,全部射击,推测造成杀害中国人民30名之事件”。
1932年2月5日,出于“仇视中国人的心理”,“决定要斩杀100人”,“同时,亦令部下这样去做”。“在上海江湾镇复旦大学后巷北街口,我亲自将1名7岁左右的小孩捕捉后,放在石头上,再用石头砸死,并将尸体投入附近江中”。
1932年2月19日,“将陆家桥火灾中逃出来的年约6岁的小孩1名捕捉后,放在门口的石头上,用石头砸死,并将尸体投入正在烧着的房中”。
1932年2月25日,“在上海江湾镇附近地区,将细菌……共计投入21个井中”。
1932年4月20日,“在上海大场镇南侧约1公里的阵地内……由师团带来中国老百姓10名作为假设敌,使用部下第二小队60名士兵,用步枪和轻机枪将假设敌完全射杀”。
1932年4月21日,“在上海市吴淞路北侧电影院前的妓女馆内,我用手枪威胁并鸣枪一声,将1名17岁的妇女进行强奸”。
1937年10月3日,在河北省尧山村横渡砂河时,“发现有1名约有15岁的拉骆驼男人”,令部下“用手枪射杀”。
1937年10月30日,“侵入河北省赞皇城,由北关到大庙前的大街某商店内,将1名中国人,男,年约30岁,用军刀由胸部刺杀”。又“发现有2名年约40岁的男人,我用十四年式手枪连放4发,将该2人射杀”。
1937年11月5日,“在山西省昔阳县松登村内……有1名50余岁的中国人由村的西头跑来”,令部下“用手枪射杀”。
1937年11月7日,“在榆次西北方向的六堡镇,我亲自用手枪将2名中国人,发问是谁后射杀”。
1937年11月8日,在榆次县龙田村,因一同伙“突然受伤,所以在村内全部检查并逮捕村民7名,其中1名送交师部,将下余6名缚在该村北约2公里的田地内的树上,令部下两个分队用步枪和手枪射杀,我亲自用手枪射杀2名,并用军刀重新刺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