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者礼义之国也

读《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所想

  •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高山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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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俞荣根教授《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一书,发现此书涵盖了作者几年来对中国儒家法文化以及中华法系重建的种种思考,其中关于“礼法”的论述尤为令人瞩目。由于“礼法”传统博大精深,晚辈也只能在学习的基础上略有浅见。

作者以礼法来观照中华法系,认为所谓三代之法,法在礼中,礼外无法,是中华法系礼法体制的原生态样式。正是古老悠久的礼法文化孕育了中华法系。据作者考证,“礼法”一词首见于《荀子》。“礼法”不是“礼”和“法”,而是一个双音节词汇、一个名词、一个法律学上的概念、一个法哲学上的范畴,是古代“礼乐政刑”治国方式的统称。在古代中国,“礼法”是秉承天道人情的根本大法。它既是最高法、正义法、统率各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家族规范,也是具体法、有效法、实施中的法。“礼法”制度相似于现今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也是主要的行为规范。

作者给予“礼法”传统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传统中至高的位置,与大学法律史以“律令体制”为主进行编写的认识有很大不同。作者认为,一般教科书中将“律令体制”作为中国古代法的全体大用,有失偏颇,是所谓移植法学的典型观点。在作者眼里,中华礼法法系中,“律令体制”只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部分,律令以礼法为圭臬,礼典先于律典、优于律典而存在……中华古代的治国之道向来不是律令之治,而是“德礼政刑”综合为用的“礼法之治”。

作者之见并非孤论。另一位法律史教授马小红同样指出,中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把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主线定位在“以刑为主”“重刑轻民”上,当我们将“以刑为主”误读为重刑主义时,却又没有人解释为什么汉以来始终是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占据立法、司法中的主导地位。

关于礼的核心位置,马小红教授与俞荣根教授的观点有相似之处:“礼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除春秋至秦代)不仅是‘政治法’‘民法’‘刑法’的灵魂之所在,而且也是所有法律规范都不得违背的‘上位法’,是官场、社会、家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高规范,是立法、司法的最高准则。”她还引《礼记》所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祈祷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随着阅读的进一步加深,我们会发现,俞教授等所提之礼法问题乃是理解连接中国古代与现代法律思想与制度的红线。而且,若要复兴中华法治,我们必须抓住这个红线。依法治国,所依之法,除了制度之法,还应有几千年以来“礼义”所蕴含之法。所治之国,也不仅是制度之国,更是“礼义”之国。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8次集体学习时说,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根据俞教授的观点,这些都是古代“良法善治”的经验,是中华礼法文化的精华之处。

除了以上经验,俞教授在书中还特别提出了古代社会某些具体观念可以作为当下司法实践的思想与制度资源,比如“无讼”“调处息讼”的传统。“无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传统,是重视调解的体现。“但存夫子三分礼,不犯萧何六尺条”,在农耕时代,熟人社会,毗邻而居,“一场官司十年仇”,不打官司是一种理智的选择。在本书中,俞老师还提到了明代所创制的“申明亭”制度,即在乡里推选一年高德长的老者,掌其事,宣读律令,也执掌教化、部决争讼小事。这些制度都为当今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借鉴。古老的“调处息讼”转型为调解制度,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模式中获得了新生。

当下,在我们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除了有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的社会主义进路,也体现出西方现代化以来的世界法律潮流,但对中华传统法文化良好传统的挖掘、继承与发扬还远远不够。因此,我们应当沿着俞教授等学者的思考进一步深入中华法文化之根本,回到其母题,再造新中国法文化之精神。

古人尝以“中国者,礼义之国也”自况。当下,面对“中国法律者,何之精神”,我们该做如何回答呢?也许这本书只是一个题引,我们还需沿着从传统到现代的道路进一步思考。在这样的思考过程中,还需要回应新文化运动以来所打倒的那个“礼教”。因此,当我们回到“礼法”这一母题的过程,也必将是一个古今之辩的过程。

责任编辑:陈丽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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